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修订公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我行修订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现予以公告。新章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09月30日
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第一条 牡丹灵通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在中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
牡丹灵通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可在工商银行、特约单位和银联成员机构等联网终端上使用。
第二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工商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牡丹灵通卡。
申请牡丹灵通卡须填写申请书,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第三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办理以下业务:
(一)在特约单位消费结算。
(二)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转账汇款或通过自动柜员机办理限额内转账汇款业务。
(三)在发卡银行指定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款业务。
(四)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或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限额内取款业务。
(五)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各类投资理财业务。
持卡人还可凭卡或卡号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申请牡丹灵通卡必须设定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五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灵通卡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发卡银行验证。持卡人也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15天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余额、住址及开卡日期等信息,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
持卡人解除卡片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牡丹灵通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牡丹灵通卡,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密码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牡丹灵通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持卡人可持牡丹灵通卡办理本外币的活期、定期存款业务。牡丹灵通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第七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