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
一公司帮人刷卡,结果遇到了假卡,也就是有人盗用他人身份正办的,这公司这样算洗钱吗?要付什么责任呢,?别拍砖,呵呵,这版高人多.
“帮人刷卡”是什么意思?套现服务?如果是这样的话应该是非法的吧。
是套现服务,是一供应商公司做的 .
套现服务,这本来就是违法,违反了刑法196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这里的操作不构成洗钱罪。
这里重点讨论这个受害人(就是那个被盗用身份证的人)的出路。
因为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办卡,首先发卡行或公司应在发卡前对申请人进行征信调查。如果盗用都能成功办理,显然发卡人没有进到审核义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刷金额)。
其次,受害人得举证自己没有去办卡,如申请表签字不是自己的,或者申请日期自己不在场的证据,这样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不承担被盗刷的相关责任。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因为身份证持有人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也有过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找不到行骗人,法院会依据过错原则判令受害人承担部分责任的。
至于其他人,这里是明显犯罪行为,或者是犯罪预备,恕本人不予分析,因为是鼓励犯罪。已犯了法的,自己找律师辩护吧,争取返还赃款,减轻罪责;正在犯罪预备的,最好中止。
还是那句话:该你的,你一定要拿;不该你的,最好不要动。
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貌似没对商户的规定啊?难道是从犯?
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有主从犯之分,主犯指组织领导或起主要作用的,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商户构成单位犯罪,对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
中国的哪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套现是犯罪?这个例子能用刑法196条解释吗?
个人看,应该不能用这条来解释....
看了半天没觉着那个供应商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不敢苟同: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