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名单
各位江湖大哥大姐:
我有个招商的卡,因为各种原因刷了卡没有及时还上,上了黑名单。在欠了几个月后,在前几天终于还清了,不知道我那个黑名单要如何消除,请教各位该如何处理?麻烦了!!!
好象要七年之后才可以消除的.
七年之后吧,没有别的办法
七年之痒啊
忍7年吧
要7年啊!太恐怖了!以后无论怎么要不要上黑名单!
忍吧····忍吧····
国外是七年消除,国内央行还没有规定何时消除不良记录
国内没规定也就是说 暂时不会消除 遥遥无期
你可惨咯~信用卡你是办不了拉
好象是目前中国信用体制是终身不得消除,以后你买房子,买车估计得全额付款咯
呵呵,可怜的人,这么不懂珍惜自己信誉的,你下被子再考虑吧,哈哈!
建设楼主退隐七年,七年之后重出江湖,再战信用卡!
改名吧。。。
到目前为止,央行报告里可查最近24个月的还款记录。。。。
估计也就是说,其他银行只可看到24个月的纪录,但你所欠银行的本行记录可以永久记录~
至少7年。。。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征信原则)
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二)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三)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
(四)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五)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无须同意即可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